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赵某是一家主营河间驴肉火烧等食品的餐饮店店长。2024年3月至4月期间,为了节约成本,他在驴肉中掺杂了价格更便宜的马肉,并制成驴肉火烧进行销售,销售额达到10万元人民币。这一行为最终被人举报,赵某随后被抓获,并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同时,对查获的冻肉等物品及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也违背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原料真实性的强制性要求。作为餐饮行业的一员,诚信经营至关重要。赵某的掺假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破坏了行业的信誉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