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证监会通过其官网公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7号:关于境内企业由境外场外市场转至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监管要求》。此举是对近期一起特定事件的回应,即一家在海外场外市场挂名的中国公司,在未遵循必要的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备案流程的情况下,直接完成了在海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过程,这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条款相悖。
根据证监会的解释,《试行办法》清晰界定,境外发行上市特指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发行及上市活动,境内企业仅在境外场外市场挂牌并不落入备案管理的范畴。同时,该办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任何企业在境外启动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程序后三天内,都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这意味着,即便是计划从境外场外市场转移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也必须遵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标准流程,在提交转板申请后三日内完成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自《试行办法》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起,所有已向海外提交转板上市文件但尚未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批准的境内企业,都被要求在完成转板上市前履行备案程序。
对此,知名投资银行专家王骥跃向媒体解释,这一规定澄清了一个规则理解上的误区,即那些最初在境外场外市场挂牌,随后寻求在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同样必须经过证监会的备案步骤。
南开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强调了这一案例对于合规性的重要启示,即使在备案制度下也不例外。他指出,境内企业在推进海外上市或转板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国内法律法规,及时完成备案等法定程序,确保资本运作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监管机构的这一举措不仅维护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体现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高度关注。任何违规行为都将面临警告、罚款、业务暂停乃至上市资格撤销等严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