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轻夫妻各有体面工作,且婚后育有一对龙凤胎,感情生活较为恩爱,后来丈夫查出患有疾病,陆续住院治疗将近两年,在此期间夫妻感情逐渐产生嫌隙,妻子起诉要求离婚。4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持的法定义务,女方不应消极回避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驳回女方的离婚诉请。
丈夫李某在某上市公司工作,月薪一万有余。妻子王某为某商业银行正式职工,担任经理一职,月薪接近两万元。2020年3月,相恋一年有余的二人在登记结婚后,正式步入了婚姻殿堂。同年12月,两人生育一对龙凤胎。由于两人皆有体面的工作,收入较高,加之龙凤胎的诞生,婚后生活十分幸福甜蜜。
然而,由于李某经常加班,2021年12月查出患有脑垂体腺瘤,住院治疗半个月,出院休息一个月,且需定期入院复查。在李某住院期间,由于王某工作较为繁忙,陪伴较少,对此李某颇有微词。
由于两个孩子一直生活在南通海门,李某提议在海门另行购买一套房屋。对此,王某表示,她在南通市区工作,每日往返极为不便,想要把市区的旧房置换成新房,二人意见不一,并因此发生争吵。2023年1月,王某在一次争吵后把女儿带至南通市区一同生活,并与李某分居。
2023年7月,李某因旧疾复发再次住院,此次住院一个月,出院休息两个月。由于两人仍为分居状态,在李某住院期间王某也很少探望,两人矛盾加重。于是,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海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王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双方均有较为稳定、体面的工作,收入高于一般人水平,且二人婚后共同育有健康、可爱的龙凤胎,具有较为殷实的家庭经济条件和较为稳固的感情基础。二人婚后虽因家庭琐事、购房问题等偶发争执,但并未大动干戈,即便从2023年初分居至今,双方分居亦未满两年。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后,理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尤其是在龙凤胎儿女年纪尚幼、李某连续两年患病住院的情况下,王某作为妻子、母亲,不应消极逃避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