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沂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马崑受贿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处马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七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至2022年4月期间,马崑利用担任费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沂南县委书记、沂南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临沂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02年2月至2023年6月,马崑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56万余元。
法院认为,马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及其孳息;自愿认罪认罚,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