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为了让即将上高中的孩子进入重点学校,尝试通过非正规渠道达成目的。他通过中间人结识了史某,并按约定分三次支付了共计9万元作为办事费用。然而,史某未能成功办理入学手续。双方随后商定取消这一安排,史某答应退款,却迟迟没有行动。周某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于今年3月向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史某返还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试图通过非常规方式获取入学资格,这种行为违背了教育公平原则,干扰了正常的招生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属于违法且不道德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法院决定驳回周某的起诉。
法院强调,周某与史某之间的请托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不被法律认可。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谋取利益的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会遭受法律的负面评价。这类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畴。
此案例警示公众,企图依靠“走后门”或“请托”来实现个人目标,往往会事与愿违,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还可能蒙受经济损失。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秉持合法合规的价值观,通过正规途径处理问题,以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