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多年反垫付65万货款
以担保、考核等名义向员工收取保证金,有违劳动法
上班还要垫付65万元货款?近日,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人员起诉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公司为了规避经营风险,使出制度“连环招”——被拖欠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进行垫付,以“保证金”名义交给公司。有员工离职时,仍无法全额追回欠款。员工上班多年反垫付65万货款!
【案情回顾】
2010年7月,许先生入职珠海某生物科技公司。作为公司直销部门业务员,他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为许先生按期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记者了解到,公司与许先生在多个年度均签订了《营销目标任务书》,约定其客户的销售价与公司内部结算价的差额,在扣税之后作为销售费用归许先生所有。公司为许先生设定每年的销售任务,如果未能完成,则按照未完成差额的1%扣减销售费用。许先生完成任务奖励与年度货款回收率挂钩。
该公司《销售人员监管规定》记载,许先生基于考核需要可将垫付货款备注成“保证金”打入公司账户。公司在考核计算货款回款率时,保证金将视为已收货款,冲抵客户欠款总额。若客户回款正常,保证金将返还。如客户欠款超过公司设定的欠款额度,许先生需要向公司支付该客户所欠的货款。
截至离职前,许先生向公司交纳保证金65万元。离职后,公司与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在追回所负责市场的欠款后才可领取相应提成及保证金。然而数年过去了,由于未追回客户欠款,公司仅向许先生返还32.5万元保证金。无奈之下,他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返还32.5万元保证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