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自动售货机上
购买到发霉食品,
遭受的损失谁来负责?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近日,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涉及食品安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
2023年7月18日中午,肖某在单位处的自动售货机上,以5.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桶保质期为6个月的方便面。但当天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该方便面里的菜包有霉变现象。
经询问,该自动售卖机是由某超市放置。于是肖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该自动售货机系无证经营(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某超市进行整改),并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及承担维权费用共计1117.5元。
某超市辩称,肖某维权应提供案涉方便面发霉的鉴定报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肖某遂将超市起诉至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经营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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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本案中,某超市对其销售的方便面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应承担举证责任,而某超市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