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夏新闻网11月29日报道,老百姓按揭贷款买房,开发商因交不了房而导致楼房烂尾,银行的贷款该不该还?不还,要面临银行起诉;可是还,房子都没了,岂不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实在是冤。近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当事人一个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的判决。
2014年4月,刘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一套价值70余万元的营业房,开发商承诺于2014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刘某支付购房首付款40余万后,又与某银行、开发商签订《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向银行借款30万元,支付房屋尾款。因开发商一直未向刘某交付房屋。刘某在另案中起诉开发商及银行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首付款及契税等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因刘某拒绝向银行支付剩余贷款,银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银行与刘某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由其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与刘某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且银行发放的贷款直接发放给开发商账户,剩余贷款因由开发商予以返还,遂判决由开发商对贷款本金承担偿还责任。银行不服,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刘某、开发商、银行间的三角关系,则在刘某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刘某的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因案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在另案中已解除,那么在《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系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解除时,一审法院判决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开发商向银行返还购房贷款,并直接向银行承担购房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无不当,本案维持原判决。
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中,因开发商过错未能交付房屋,导致购房者刘某在未能取得房屋的同时,既支付了首付款,又要承担银行贷款,有违公平正义。刘某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均已解除,开发商应当向银行返还收到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购房者不再负有继续偿还贷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