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刘占谊)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求返还高额打赏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丈夫通过直播平台打赏67万元,被王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与闫某是夫妻关系,被告牛某是某传媒公司常驻某平台的网络主播。2022年6月,闫某在某平台注册会员,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进行转账充值用于打赏主播。其间,与牛某相识,逐步从线上互动转移至线下。
王某发现该情况时,闫某已通过某平台向牛某打赏67万余元,线下向牛某转账2.4万元。此外,通过快递给牛某邮寄3800余元的礼物。王某认为闫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牛某返还合计70万元及利息。
牛某认为,“我未主动要求闫某充值消费,闫某的打赏行为也不是赠与行为。我作为平台主播,获得的报酬也是某传媒公司按业绩发放,不是闫某的充值消费款。不应该我去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在某平台注册充值成为平台用户,即与该平台产生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该平台充值并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自主行为,且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对王某要求牛某退还充值费用6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闫某向牛某转账2.4万元以及赠予牛某的价值3800余元的礼物款,该款产生在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未征得王某同意,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违公序良俗,不具正当性,应属无效,王某有权要求返还。最终,综合考虑该案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案情,法院判决被告牛某向原告王某返还2.7万余元以及财产保全费用损失4000余元,并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打赏者作为平台用户,从打赏的操作方式来看,有充值和打赏两个环节,用户先向平台转款充值兑换平台的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向平台主播打赏,平台一般会从虚拟货币的业绩中按一定比例同主播结算收益。此时,实质上系打赏者和平台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形成赠与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者,其充值打赏行为实质是消费,而非对主播的赠与。打赏消费需谨慎,网络直播不贪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