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考核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完成任务“有奖”容易理解,但若让员工签订“不成功便离职”的“军令状”,再以未实现业绩目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
“对于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已经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销售业务员赵巧元(化名)依据所在公司的工资与效益挂钩制度,在签署年度销售目标时自加压力、自设指标,并承诺如果完不成任务就自动离职。
岂料,他当年并没有完成任务,随即被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
尽管公司是按照双方约定办事,但赵巧元认为此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他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时,公司称其系自动离职不予赔偿。公司表示,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了年度销售目标、约定了薪资及工作内容,而未达到预期业绩离职是赵巧元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按照员工承诺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近日,该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赵巧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员工自愿选择2700万元业绩目标
2020年11月13日,赵巧元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销售业务员一职。2021年1月19日,在与公司签订的销售目标责任书中,赵巧元承诺其自愿选择当年的业绩目标为2700万元,若完成率低于30%,则自动离职。
2021年年底考核时,赵巧元实际完成的年度销售业绩为264万元。次年3月17日,公司向赵巧元出具通知书,上载:“您2021年考核业绩未能完成销售目标承诺,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业绩目标的30%,该情形触发了‘您将在业绩未达到目标30%时则自动离职’的许诺,现公司根据这一约定通知您自2022年3月17日起,公司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请于2022年3月20日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
赵巧元很不情愿地办理完交接、离职手续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及被拖欠的业务提成等费用。
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赵巧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元、相应期间的提成6060元、工资差额550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诉称,其并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赵巧元的情形属于主动离职。此外,2020年11月19日,赵巧元提出薪资调整申请,主动要求将年度销售业绩目标由原来的1800万元调整为2700万元,相应的底薪从原来的每月6000元调整为每月9000元,此后其与公司签订了销售目标责任书。由此,赵巧元的薪资调整申请及销售目标责任书所载内容,应视为双方共同订立了附条件解除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