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公布这样一则案例。
一起因救助摔倒路人致使自己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被救助者给予施救者适当补偿。
△现场视频截图
去年2月4日,在重庆轨道交通南湖站地铁3号出口,年近六旬的左某背着一个大包乘上行扶梯出站,因未抓扶梯把手,左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没想,撞到了身后间隔一个梯步的蔡某,并摔倒在蔡某左侧扶梯梯步上。蔡某见状立即转身去扶左某,却在拉左某起身的过程中失去重心,向下摔倒在扶梯上导致受伤。
△摔倒的蔡某现场视频截图
事发后,蔡某被送往就近的医院,经诊断蔡某右肱骨近端骨折、大结节骨折,住院治疗19天。
事后,蔡某多次联系左某要求赔偿损失,但遭到左某拒绝。
于是,蔡某起诉到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左某赔偿其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8.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蔡某是在对左某实施救助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蔡某对左某实施的救助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体现了见义勇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蔡某为保护左某的权益使自己受到了损害,左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遂判决左某补偿蔡某因此次受伤导致的损失共计12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