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发现其食用的椰青底部发霉发黑,向超市索赔千元。但超市认为椰青属于初级农产品,不符合赔偿标准,只能退款9.9元。6月2日,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文称,食用农产品也是食品,椰青发霉是超市管理不善所致,超市不能免责,应按《食品安全法》予以赔偿。
据福州市消委会介绍,2023年5月31日21时30分,消费者林先生在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的大润发(王庄店)超市椰子销售专区购买了一个9.9元的椰青,当天便喝完了。6月1日清晨,林先生感觉肚子十分不适。于是,他拿起椰子,剥开覆盖在其外面的塑料包装,发现椰子底部布满了大量霉菌,发红又发黑,甚至蔓延至椰子的侧面。林先生再次到该超市椰子销售专区,对在售的椰子一一翻看检查,发现很多椰子底部都有霉斑。于是,林先生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低赔偿1000元,但被该超市以“水果属于初级农产品,不符合赔偿标准”为由所拒,超市声称只能退款9.9元或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