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1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称,自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可实现退运进境“零税负”。
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贸易机制逐步完善、国际物流网络持续疏通,我国跨境电商渠道加快拓宽,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通过这一渠道实现“买全球、卖全球”。
业内人士分析,部分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可能会滞销或者退换货,其中的多数商品被企业在海外以促销、转卖或销毁等方式处理,但仍有少量需退运进境。
此次出台的政策旨在为这些出口退运商品减少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应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