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中县法院对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庭审中,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贺某某和韩某驾驶辽PC2438号大货车从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二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爆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被告人贺某某和韩某均被确诊患有新冠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离,全县陆续划定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各项防控措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遵守。但总有个别人无视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身也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此类案件的依法审理、公开宣判,提醒每一位公民要依法而行,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