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近日爆出一个大瓜,有人在社交群组中爆料称3名女老师从事不正当职业,并且有一个女的专门负责拉皮条,一晚上收费便宜的5000元,最贵的8000元,此事引发网友极大关切!
人民教师教书育人,使命光荣职责重大,若真从事不雅职业,影响将会极为恶劣,有热心群众发现社交群中传播相关聊天记录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马上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警方最新通报: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证实此消息为谣言!经查,江某(女,26岁)、蒋某(女,27岁)、徐某(女,26岁)在社交群聊天时,捏造他人从事不法活动的谣言,对当事人进行诽谤,后张某(女,27岁)对聊天记录进行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这4名年轻女孩真是吃饱了撑的,如此抹黑别人,并肆意在网络空间传播,拿女生清誉作为工具报复别人,良心难道不会不安?尤其是造谣对象是人民教师,更是极大的伤害了大多数群众的感情。
1.事实上,4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
江某、蒋某、徐某3人故意捏造谣言毁人清誉,显然属于诽谤他人,而张某不加辨别肆意传播,也是帮凶,4人都应以此条给予相应处理。
注意根据法律规定,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在拘留和罚款中选择一种处罚,而情节较重的,则必须同时处拘留和罚款,目前4名涉事人员均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可谓大快人心!
2.4人意图使3名教师受到法律追究,是否属于诬告陷害?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色情交易行为,应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若此事查证属实,3名教师将会受到法律追究,所以4名造谣者的行为可以说是十分恶劣,但根据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色情交易并不会受刑事追究,因此4名女子的行为不属于诬告陷害,但可以作为从重情节加以考虑,给予比较重的治安管理处罚。
3.此外,报警的热心群众无需受到法律追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谎报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和500元罚款,但法律追究的是故意谎报行为,热心群众作为自然人,显然没有调查核实相关问题的能力,看到网传消息交由警方处理,是一种积极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不应受到法律追究。
笔者点评: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不是法外之地,近两年网络造谣、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并不鲜见,大多都受到了严肃处理,但仍有人不辨是非、不学法律、不遵道德,在网络空间大放厥词,这样的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本案应当能给人以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