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就是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
普惠,就是着力增加普惠性服务。发展公办托育机构,带动社会力量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通过以上多种渠道,鼓励多方积极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服务供给。
投资,就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通过中央投资的支持和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力度。
收费,就是规范各类服务收费。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合理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
减负,就是减轻机构经营负担。托育机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地要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纾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