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一公司规定年终奖励与休年假需 “二选一”,法院:违反《劳动法》
辽宁抚顺一公司制定了一份《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同时规定,年终奖金为上年度月均工资,若累计请病事假超过15天,则需在计算12个月总绩效时扣减一个月。
上述公司的职工刘先生于2020年2月退休后,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反映该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
在监察局作出《监察整改指令书》后,该公司支付了刘先生于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3172.41元。
公司以2018年时已给予刘先生未休假的“年终奖励”3050元为由,多次要求其返还已经领取的奖金,后者拒不返还,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返还2018年的“年终奖励”。
2021年,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抚顺市中级法院于今年1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期不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公司称以年终奖励作为补偿】
该公司答辩称,他们是本地规模最大的居民生活零售商城,除每年春节初一至初五关店休息之外,其开设的商城全年营业,公司员工大部分因此放弃了休年假,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以确保商城正常运营。
长期以来,公司一直没有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
鉴于此,该公司制定了《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年终奖励管理办法》,规定以年终奖励及春假期间的菜金等福利方式,给予未休年假的员工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