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三个体系:以原国家工商局为主导的,以《商标法》为主要依据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体系;以原国家质检总局为主导的,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主要依据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保护体系;以农业农村部为主导的,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保护体系。
11月26日,农业农村部农业品牌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元一智库农研中心主任铁丁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理标志注册人维权应该更有针对性,维权对象应该是未达到地理标志品质以及以其他产地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地产品的商家;而普通商户也应该明晰,只要生产的产品确实来自地理标志所在的区域而且品质也能达到地理标志产品所能达到的品质要求,仅使用一个地理名称,而不使用被注册过的标识,不会涉及侵权。
农业农村部农业品牌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元一智库农研中心主任铁丁。受访者供图
潼关肉夹馍、逍遥镇、库尔勒香梨是三回事
铁丁认为,虽然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和库尔勒香梨,都是涉及地名的案件,但其实是三件不同性质的案件,逍遥镇胡辣汤涉及的是普通商标;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都是地理标志商标,潼关肉夹馍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库尔勒香梨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是潼关肉夹馍的产品比较特殊,它不像库尔勒香梨一样直接从产地里面生产出来,具有现场制售的特点。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