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家属起诉学校索赔162万,25年了还能追责吗?【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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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碎尸案”家属起诉学校索赔162万,25年了还能追责吗?

   日期:2021-03-31 04:44:2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15    评论:0    
核心提示:(代理律师和受害人家属)文/王春晓3月29日,“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刁爱青的姐姐刁爱华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前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交民

(代理律师和受害人家属)

文/王春晓

3月29日,“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刁爱青的姐姐刁爱华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前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材料,要求追究学校管理问题等责任,并提出162万元赔偿。

南大碎尸案,又称南京“1·19”碎尸案。1996年1月19日,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刁爱青失踪,9天后,其遗体碎片被一名清洁工在南京华侨路发现。凶手为消灭作案痕迹,将其尸体加热至熟,并切割成2000片以上。案发后,当地警方进行大规模搜查,但至今仍未找到凶手。

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经收到材料,并出具《接受诉讼以及其他材料凭证》。

另据中新网报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确已于3月29日收到“南京大学碎尸案”被害人刁爱青家属的起诉书以及相关材料,不过由于该案所涉及历史久远、案情复杂,法院对起诉的相关资料仍在受理过程中,目前尚未立案。

家属提起162万索赔

3月30日,“南大碎尸案家属正式起诉学校”的话题引发关注微发信息网。刁爱华告诉媒体,这次并不是为了经济赔偿,而是这么多年,家属一直相信、等待他们给予一个满意的答复,但他们没有做到。

代理律师周兆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从刁爱青的家人处了解到,刁爱青遇害后,其父母多次去南京大学讨要说法。但南京大学以案件尚未侦破,让其回家等消息为由未作处理,“刁爱青的父母一等就是25年,截止起诉前,很遗憾南京大学还是没有任何消息。”

周兆成表示,如今,刁爱青父母考虑到自己年迈,唯恐时日不多,所以依法提起诉讼,希望南京大学能在其有生之年给出说法。

“他们认为女儿性格内向、老实、乖巧,人际关系简单。但是由于南京大学在校园管理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年仅19岁的刁爱青在校期间被残忍杀害并被碎尸2000多块”,周兆成说。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应该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预防校园内相关违法活动。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救助义务”。

“但南京大学却懈于管理,怠于行使职责”,周兆成称,一是当年刁爱青失踪当天,因其室友违规使用电器,南大宿舍管理老师滥用教育惩戒权,“株连”责罚刁爱青,使其情绪悲愤,离开宿舍,最后惨遭杀害。

二是刁爱青夜不归宿,作为管理方南京大学,理应及时发现并告知家长,但却怠于行使管理职责。周兆成表示,直到10天后,警方发现刁爱青尸体,南大才通知刁爱青父母,“正是由于南京大学没有履行宿舍管理职责,延误时间,客观上导致该案错过了最佳的侦破时机,令人悲痛的是25年来依然没有侦破。”

此外周兆成还提到,证据显示,刁爱青被残忍碎尸后,凶手抛尸地点均在南京大学校园附近,无法排除刁爱青是否是在南京大学校园内遇害。因此,刁爱青父母认为南京大学在校园管理上存在安全隐患,并在学生管理上存在过错,故而提起诉讼。

律师:案件的时效有可能不是问题

“南大碎尸案”迄今已过去25年之久,外界关注微发信息网这个案子还能侦破吗?还能追责吗?另外,家属的诉求是否合理?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家属起诉学校指的是民事赔偿案件,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讲,民事赔偿案件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凶手,不能说发生在学校的伤害学校必然担责。他认为,学校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看具体案情能否认定学校对学生发生的伤害案件是否有什么过错。

杨文战分析,刑事案件的赔偿主体是凶手及其共同责任人。目前来看先要依证据确认学校是否有管理不当事实。但即使确认学校确实有些地方处理不当,也不代表学校必然承担赔偿责任,还要看这种不当行为和刑事案件及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后果有多少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杨文战称,受害人家属主张学校在管理或处理问题上存在过错,目前未看到学校的回应和答辩理由。法院要根据相关证据才能判断,因此,本案民事诉讼部分学校适当赔偿、不赔偿,或双方调解的结果都可能发生,但学校毕竟不是加害人,不可能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赔偿责任。

在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学平看来,该案警方早已立案,只是没有侦破,即便真凶逃到天涯海角,一旦落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责任不存在过了追诉时效的问题。

但民事赔偿责任是有时效的。邓学平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除此之外,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邓学平说,以往,这个二十年被认为是绝对除斥期间。不论何时知道权利受损,过了二十年法院就不保护。就此规定而言,似乎刁爱青家属的起诉已经过了时效,法院不再给予保护。

幸运的是,《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三大弹性条款:

一是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时效。邓学平分析,这意味着如果家属申请延长,那么案件的时效问题有可能就不是问题。

二是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他说,这意味着,法院应当立案并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以往,立案庭直接以过了时效为由不予立案的情况应该不会发生。

三是规定义务人主动赔偿的,法院不得阻止。邓学平表示,这意味着,如果南京大学认为自己存在过错,愿意主动赔偿的,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杨文战表示,不管民事案件结果如何,跟这个案子能否侦破目前都没有必然关系。当然,也能理解家属的这次起诉,一是希望通过这种事情扩大影响,增加破案的几率;二是真不能破案,这种民事赔偿之诉也可以算个了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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