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陕西白河县检察院公布了一份涉疫案件起诉书:该县一对父女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面对疾控部门的依法调查,不及时、不如实提供密切接触人员信息,使某镇疫情防控上升为封闭管理,该父女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因而被起诉。
49岁的李某甲和27岁的李某乙户籍为陕西白河县某镇,二人为父女关系,李某乙工作单位是武汉某资源管理公司。白河检察院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李某乙与史某某由武汉市乘火车至十堰市,由亲友驾车接回白河县某镇家中。
1月23日,相关工作人员摸排确定李某乙系武汉返乡人员,即上报镇政府。1月24日9时许,相关工作人员按照镇政府安排,通过电话告知李某甲武汉返乡人员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要求。但李某甲及家人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仍于1月24日(农历腊月三十)中午邀请30名亲属在家中聚餐。
2月2日,李某甲出现发烧症状,次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2月3日,白河县疾病控制中心依法先后对李某甲、李某乙展开流行病学调查,李某甲、李某乙均以“病情诊断不一定准确”等为由,均只提供了家庭成员三人以外的密切接触人员七人信息。
2月4日,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一家三口均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白河县疾控中心再次对李某乙展开流行病学调查,2月5日,李某乙提供密切接触人员有李某丙和李某某两家共8人,但未说明全部人员的姓名。白河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摸排等方式,确定了其他密切接触人员。
白河县检察院审查查明,李某甲、李某乙不及时提供的密切接触人员人数为34人。二被告人及家庭成员,在某镇密切接触人员103人,所幸密接者中没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
白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在武汉市暴发新冠肺炎时返家,未做好相应防控措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白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听镇村要求仍组织聚餐,造成密切接触人员增多。当李某甲、李某乙先后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后,面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法调查,不及时、不如实提供密切接触人员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因造成隔离多人,且造成防控隔离工作受阻,使某镇疫情防控上升为封闭管理,属于有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被告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白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各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