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陵川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被告人张海潮等13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山西省高院供图
中新网太原5月21日消息,记者当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晋城市陵川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被告人张海潮等13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组织、领导者张海潮被数罪并罚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图为庭审现场。 山西省高院供图
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海潮于2015年3月注册成立陵川县翼龙信息咨询公司,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张贤博、王文国等12人,在利用网贷平台发放贷款过程中,采取殴打、辱骂、纠缠、滋扰等方式,滋事生非,强索财物,聚众造势,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形成了以亲朋、同学为纽带,以公司为依托的层级管理、结构稳定且具有一定行为规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放贷过程中,获取服务费186万元,并以此作为犯罪工具,通过为贷款人续贷,获取倒贷费近66万元;通过敲诈勒索占用他人财物、使用POS机从事非法经营,非法获利近9万元;上述获利均被用于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非法经营等犯罪数十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组织、领导者张海潮作出前述判决,对张贤博、王文国等12名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财产刑;追缴、没收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