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布了4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截至4月10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防控相关案件共222件264人,有效震慑了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
在222件涉疫情防控相关案件中,刑事案件共205件246人;行政案件共17件18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调查)共180件212人;移送审查逮捕共59件76人,批准逮捕共47件59人,不批准逮捕12人;移送审查起诉共50件60人,其中23件26人已提起公诉,1件1人附条件不起诉;一审判决共10件10人;云南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共3件4人。
典型案例一:马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0年2月5日13时40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载人途经红河州红河县石头寨乡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时,被卡点工作人员劝阻及登记相关信息,但其仍继续驾车通过。
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又驾车载马某龙(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到洛孟村委会洛玛村村民马某光(另案处理)家中吃饭喝酒。之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拉载共同聚餐的马某龙等人准备到马某龙家KTV唱歌。
当日18时20分许,当车行至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时,马某龙下车搬除卡点路障并与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某(红河县财政局下派扶贫干部,殁年39岁)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某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李某某(红河县石头寨乡干部,殁年50岁)腹部捅刺,张某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胸腹部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急性出血死亡;被害人李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腹部致肝脏破裂出血死亡。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案例二:张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群“河口信息”里发布售卖口罩消息,被害人李某某因需要口罩于同日添加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号,并咨询口罩价格等相关情况,双方约定由张某某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李某某出售一件(2500个)口罩。
当日19时20分,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定金。2020年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领取了李某某的5000元定金后把李某某拉进黑名单。
河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案例三:崔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6日,曲靖市宣威市宝山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立集镇市场管理及人员劝返组,对集镇的来往群众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及对未佩戴口罩人员进行劝返。
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未佩戴口罩进入宝山镇富民街集市,劝返组执勤工作人员柴某某、周某某、解某某等人对崔某某进行劝返时,崔某某不予配合并与执勤人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崔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将周某某的头部和解某某的面部划伤。
2020年2月9日,经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和解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崔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案例四:徐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骑电动车经过弥勒市弥阳镇吉山社区吉山二组村口时,故意不配合在此检查卡点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陈某某扫码登记工作,并对陈某某进行辱骂后发生争执,争执中动手将陈某某的眼镜打落在地,得知情况及时赶来的工作人员叫人将徐某某劝回家中,徐某某又和其兄弟徐某林等人返回现场,再次对陈某某进行辱骂,现场工作人员劝阻徐某某无效后将情况报告上级。
随后,弥阳镇领导带领应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者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劝说徐某某离开现场。在劝离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者某某腹部捅了一刀。经鉴定,被害人者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96mg/100ml血。
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总台央视记者 李劲松 喻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