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3月20日前,所有收购、销售野生沂蒙全蝎业户、商超将现有所有野生沂蒙全蝎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的到森林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登记备案封存。
(2)凡标志有收购、出售全蝎带有“野生”二字,一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收缴。
(3)凡收购、出售沂蒙全蝎的业户、商超必须提供合法来源,否则一律视为野生全蝎。
(4)所有餐饮经营业户有该道菜品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否则一律视为野生全蝎。
从2020年春天开始,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森林公安局将对全县范围内开展高密度巡查,对以任何形式猎捕野生沂蒙全蝎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猎捕超过20只,追究刑事责任;20只以下,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从重处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总台央视记者 窦效磊 沂源台)http://news.pysfh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