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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高作释疑

   日期:2020-02-28 11:39:10     来源:新京报    浏览:4    评论:0    
核心提示: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但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备受关注,尤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形。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http://chanpin.yixiin.com/list-7010.html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

但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备受关注,尤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形。

如何准确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构成有关犯罪如何把握?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如何认定有“有传播严重危险”?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回答。

释疑1:如何准确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该把握“具有主观传播病原体的故意”等三方面

记者注意到,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了不少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从数据来看,截至2020年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83件481人。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准确适用的问题备受法学界关注,此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尤其是对普通民众,刑罚的拳头高高举起来,但要轻轻落下。

2月10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两种情形。但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时如何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姜启波和高景峰此次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应把握三方面。

一是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

“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他们表示。

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释疑2:事后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如何认定?

事后确认的,不适用确诊病人故意传播病原体构成有关犯罪的规定

在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外出到公共场所后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造成多人被隔离的情形,若行为人当时不清楚自身状况,事后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该如何认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案中,对于实施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尚未经医疗机构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但事后经诊断、检验,被确认系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不应适用《意见》关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构成有关犯罪的规定。

对于如何认定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他们表示,实践中,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等为依据。

对于行为人虽然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症状,但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的,不能认定为《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释疑3:如何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实践中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目前,对妨害疫情防控措施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有的地方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有的地方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准确适用罪名?

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而是规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这主要是由于2003年原卫生部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但未明确为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导致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存在障碍。”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已经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他们表示,《意见》出台后,对于此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行为,应当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值得注意的是,两高负责人强调,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卫生,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释疑4: 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除有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外 还需具有传播严重危险等情形

近期,不少地方出现了拒绝、逃避隔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等案例。比如,在引起广泛关注的“湖北厅官耍官威”事件中,记者注意到,对该事件的通报表述,也提到了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和防控工作规定,在本人及其家人确诊新冠肺炎后,不服从集中隔离、入院治疗等措施,并违规出入公共场所等。

在办案中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并且,有的地方应急指挥部和地方政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发布的居家隔离14天通告,是否可以认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应当从广义理解。这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一个关于传染病防控的法律体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他们称,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时,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可作为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依据。

同时,对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法律依据充分、无明显不当,一般均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除有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外,还需要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对于一般的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他们强调。

释疑5:如何认定“有传播严重危险”?

行为人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间传播感染的 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那么在办案中,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中,是否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重要条件。

具体而言,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判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行为主体看,行为人是否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或者曾进出疫情高发地区,或者已出现新冠肺炎感染症状,或者属于其他高风险人群。二是从行为方式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隔离措施,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密切与多人接触等。

三是从行为危害后果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达到“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如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多人被诊断为疑似病人等。

“实践中,考虑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因此对行为人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间传播、感染的,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他们表示。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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