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根据2019年度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使用情况,明确了2020年度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核定办法。其中,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1个月以上的市(石家庄、保定、秦皇岛、张家口、邢台、衡水、定州、辛集市和省本级),参保单位2019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2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20%、小于4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按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100%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00%的上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150%执行。
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0个月以下的市(唐山、邯郸、承德、沧州、廊坊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2月底前确定2020年度费率调整方案。如出现基金支付缺口,则动用基金结余弥补。
此外,继续执行煤炭、钢铁、水泥、玻璃、焦炭、火电等六类行业企业去产能降费政策,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能下浮不得上浮。
根据通知,2020年度费率浮动执行时间,全省统一为2020年2月1日起。各设区市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进行费率浮动调整工作,不得线下操作。3月底前各设区市将本地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情况书面报省社保局。(记者解楚楚 通讯员费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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