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或以任何形式组织认筹、收取认筹金;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合作单位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以售房为名吸收存款;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占地;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房价,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一套一标等规定。
严格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标价之外加价及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违法行为,唐山市将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对超出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在6个月或12个月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新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