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一峰利用担任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沿海地区发展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3万余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一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林一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涉案部分赃款已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http://www.yixiin.com/chanpin/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