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郑建林先后利用其担任广西水电工程局局长、广西水电工程局下属的安哥拉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职务晋升、电缆供应、业务承揽、劳务承包、项目转让、贸易合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人民币496万元、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02.16484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建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受贿罪。郑建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鉴于郑建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赃,受贿赃款已全部退缴,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郑建林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http://news.ffsy56.com/latest.php
文/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