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昨天(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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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12月26日,最高法发布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即是说,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和电子交易记录等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昨天,相关话题也立刻冲上了微博热搜。
对这个决定,网友们纷纷表示支持。
儿科医生琪乐:强烈的支持,所以,在网络上说话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言行
Particles-:真的非常支持。就是以前没有定性,才让有些人以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传播不道德非法内容,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诈骗等等。网络是广大网友获取信息互相交流提升自己的一个平台,每个人都应该注意素质遵纪守法,而不是在网络上大放厥词甚至违法乱纪
飞过远方的海:支持,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谨言慎行为宜
LMX感觉换个名的确难:“你可以选择不回消息,但你发的文字都将作为呈堂证供”[笑而不语]
大梦一场的羊哥哥:支持,要不然要钱太难了!现在还有好多人借钱未还的!
老佛爷elva:作为目前使用比较广泛的社交工具,能作为依据之一非常棒!
“微信”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
微信聊天记录虽得到司法解释认可,由于是电子数据证据,往往真假难辨。在网络上,可以直接生成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的各类软件非常多。
大量案例表明,微信证据要想成为有效的证据,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只截个图是远远不够的。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微信”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当时表示,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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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华商报报道了一起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的有关微信聊天证据的借款纠纷案。
王刚(化名)诉称,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万余元。2018年,陆陆续续还了一些,还有1万余元未还。因多次催讨无果,只能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并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显示有其催账、对方答复去借等内容,但原告却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办案法官杨宁介绍,能够被作为证据采信,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法定条件。
真实性方面,原告提交的微信证据只有截图,没有保留原始终端载体即微信App中的数据,导致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原告曾将被告微信拉黑,在庭审时无法再调取原始信息,大大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
合法性方面,截图只有聊天内容,没有对方个人信息界面或者微信号,聊天界面的昵称不能直接指向被告本人,不能明确证明聊天的内容确实发生于原、被告之间;
关联性上,聊天内容虽然包含还钱的信息,但是金额不明确,不能与原告主张的还款金额相关联。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事实和主张,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今年1月,人民日报也报道了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是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的。
在报道的案例中,广州的杨先生决定拿出7万元,购买广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05%的股权。谁料,合同签了,钱也付了,对方却耍起了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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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起纠纷摆到了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法官的案头。案情并不复杂,可杨先生买股权的钱,用了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这要是以前,面对原告杨先生提交的支付转账截图,主审法官肯定会左右为难,因为截图可以通过手机软件篡改甚至伪造,这是电子数据的天然软肋。
法官让原告杨先生提交了微信钱包里的交易记录,确定了转账接收对象的微信号;再当场通过微信搜索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锋某的手机号,搜索出的微信号和头像也完全吻合,而且该号码也是锋某留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的号码。几相印证,基本认定了杨先生所述为真,其要求退回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如何正确搜集保存微信证据
互联网时代,大量交易、交往只在网上留痕,由此产生的“电子数据”,对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原件”“文书”等证据概念产生了冲击。近年来涉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案件增长迅速。
据华商报报道,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刘海洋介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的诉讼案件大数据统计中,审判程序中将微信作为证据的案例,从2013年的每年20余件到2018年的每年4万多件,显示着微信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已被民事审判程序广泛使用。
普通人需要关注的是,万一遇上事,如何搜集微信聊天记录,才能使之符合民事证据审查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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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提出,当事人提交微信证据需注意几个方面。首先,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第三,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妮建议,当事人应当善于应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将原始资料保存下来。所以,在平时的聊天中应该将重要的聊天记录借助于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来。
对文字可以通过截屏,作为图像保存,对于语音可以通过收藏功能保存,避免因清理手机内存时不小心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导致聊天内容的灭失;注意聊天内容的连贯性,若涉及语音信息,一定要保存原始语音。
在微信转账又无借条的情况下,刘海洋建议:明确微信账号所对应的借款人真实身份和转账款项性质为借款。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该借款人所有,在转账时应利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备注款项的性质、借款人姓名和偿还日期等。
在转账前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确对方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聊天记录;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讨时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来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具体信息,并保全上述证据。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光明网、华商报、人民日报等
http://news.ffsy56.com/list/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