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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新规:快递业不得哄抬价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7 15:12:41  来源:中新经纬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6日电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明确12项快递业经营企业不得有的行为,其一是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6日电 近日,http://www.yixiin.com/latest/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明确12项快递业经营企业不得有的行为,其一是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规则》指出,快递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快递业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原则上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辖;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的,由快递业经营企业住所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辖;快递业价格垄断行为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辖。

  《规则》明确,快递业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有: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或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或内容)、计价规则等内容;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四)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对消费者不利的其他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

  (五)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七)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九)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业经营企业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价格竞争;

  (十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规则》提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享有详细了解明码标价等相关信息、明明白白消费的权利。如发现相关价格违法问题或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及时保留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中新经纬APP)

http://www.yixiin.com/newsell/

原标题:北京发布新规:快递业不得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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