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设定了人大代表的人身保护程序,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上述规定被称为人大代表的人身“免捕权”,即闭会期间,不经过常委会许可,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除此之外,如果对代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必须经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许可。
但是,有的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则规定,则超越了上述人身保护程序,闭会期间,经主任会议而非常委会许可,即可逮捕代表。报告称,“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代表法关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的规定,存在抵触情形。经向制定机关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