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政策
(一)有关规划技术规定。在满足消防安全、不影响通行前提下,建筑退道路红线、退用地边界距离与最小建筑间距均按照原建筑外墙计算。
(二)政府资金补贴。前期可行性评估费用纳入街道(镇)的公共财政预算。房屋安全性专家论证费用由公共财政承担。政府按照加装电梯施工金额的4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8万元/台),市与区分担比例各为50%。
(三)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主可以按顺序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业主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四)配套工程的支持。相关配套单位在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低压电网改造、通信管线迁移、雨污混接改造等项目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的配套需要。
电力、燃气、供排水、通信等相关单位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配套项目实施计划,并按照营商环境改革的要求,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配套费用,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从事加装电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制造、安装、修理、维保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房屋安全性论证及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执行。加装电梯工程应配置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做好项目施工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加装电梯项目实施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抽查,保障加装电梯的工程质量安全。
相关部门应积极运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曝光、严肃查处不按标准规范设计、不按图施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参与各方责任。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应落实质量保修责任。电梯制造企业应加强电梯质量跟踪,配备电梯远程监测系统,落实“厂家终身负责制”,并适当延长电梯维保服务期限和质量保证期。
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加装电梯工作,配合业主和相关部门做好加装电梯的资料提供、方案制定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委托,对电梯交付使用后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管理服务内容标准及费用。
(三)提升项目设计水平。街镇应引导业主并指导设计单位按照可行性评估结果,细化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统筹做好建筑立面协调、管线配套迁移等,提升加装电梯项目水平。
(四)发挥专业社会服务组织作用。支持社会团体、组织参与加装电梯的政策咨询、社区协商、居民意见协调等服务工作;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电梯制造、安装等专业单位,积极从事加装电梯项目的代建、设计、工程总承包、电梯安装维保等业务。
六、多措并举推动电梯加装
(一)推动成规模改造。各区可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美丽家园”建设等项目,同步开展加装电梯方案设计,征询业主加装意愿。在居民达成意愿共识、完成资金筹措及相关协议签订的基础上,可委托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单位加装电梯。
(二)开展多方式探索。引导采用多种方式解决老年人上下楼问题。对于不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可通过在楼道中设置简易折叠方便椅、完善楼梯扶手和无障碍设施、居民自建接力式代步设备等措施积极为老年人出行提供方便,也可通过社区购买“爬楼机”提供租赁服务、房屋置换(交换)等措施来解决老年人上下楼问题。
(三)施行日期。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细化制定加装电梯的实施细则。凡之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附加装电梯手续办理目录:
附办理加装电梯相关手续流程:
1、意愿征询结果公告。申请人在完成意愿征询、资金筹措等工作后,区房管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在小区范围内将业主意愿征询结果进行公告。
2、规划许可。收到加装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小区范围公示建筑设计方案,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通过公示后,申请人向规划部门提交加装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等材料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签订告知承诺书,手续完备,当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房屋安全性论证。加装电梯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委托组织的房屋安全性专家论证。材料符合论证要求的,论证组织单位7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并在论证会后3日内出具专家论证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完善设计方案。
4、开工信息报送或施工许可。申请人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加装电梯项目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合同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安全性论证意见等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告知承诺审批的方式当场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许可证上标注“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等区别于一般项目的有关内容;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办理开工信息报送手续。
5、电梯安装、使用登记。电梯安装企业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填报安装施工企业资质情况、加装电梯项目的规划许可、开工,电梯安装等信息,接受检验机构对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
申请人委托电梯施工单位在不晚于电梯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填报使用登记表、含有电梯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电梯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等,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6、竣工验收备案。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向区房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区房管部门会同区建设、规划资源等部门组织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