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刘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331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人民币4400万元供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2900万元未退还;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7万余元、7000美元,其中索贿人民币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殊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殊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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