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卡尔斯伯格公司起诉称,其名下的“嘉士伯”啤酒世界知名,且“嘉士伯”和“Carlsberg”是知名度很高的有效注册商标。山东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或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啤酒,张某作为山东嘉士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戴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中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啤酒。此外,山东嘉士伯公司使用与原告知名商标“嘉士伯”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宣传销售中故意使用嘉士伯等简称和“纯正的欧洲口味”等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述四被告分别答辩称,被诉侵权商品不是由山东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生产、销售。山东嘉士伯公司的名称依法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后登记,在日常经营中也没有做突出显示,应享有企业法人姓名权。张某仅为企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嘉士伯公司的民事责任不应任意穿透至自然人股东。戴某在原告起诉前已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系涉案7枚“嘉士伯”“Carlsberg及图”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涉案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关于商标侵权,石景山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出现在金孚龙公司经营场所及戴某经营的网店的啤酒商品或相关宣传中,且被诉侵权商品内外包装上多次出现“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监制”“授权生产商: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等字样,在构成要素、要素位置及排列组合方式、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涉案“嘉士伯”商标高度近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或使用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
被告两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而山东嘉士伯公司还另在宣传推广时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商标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戴某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但能证明其进货渠道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现无证据及事实证明张某个人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不能仅凭其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身份即认定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不正当竞争,石景山法院认为,山东嘉士伯公司将原告知名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从事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极易导致一般公众的混淆误认,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山东嘉士伯公司在其网站宣传用语,明显指向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及其“嘉士伯”品牌和商品,该宣传足以造成公众误解,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综上,法院判令山东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啤酒商品,戴某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对原告关于判令山东嘉士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8万元的请求予以全额支持,金孚龙公司则仅针对其中9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判令嘉士伯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士伯”字号并变更登记其企业名称。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http://www.yixiin.com/pho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