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欺诈发行罪判无期 王建军具体提出了哪些建议【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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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欺诈发行罪判无期 王建军具体提出了哪些建议

   日期:2019-03-14 00:18:4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8    评论:0    
核心提示:上证报两会报道组/上海证券报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今日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介绍了他拟向大会提交的议案建议情况。
 上证报两会报道组/上海证券报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今日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介绍了他拟向大会提交的议案建议情况。他表示,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提交两份议案,一个是《关于建立先赔后罚机制,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的议案》,另一个是《关于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http://www.yixiin.com/news/

在《关于建立先赔后罚机制,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的议案》中,王建军提出,为确保注册制改革取得成效,必须在放宽前端准入的同时,强化后端行政处罚的力度。

“由于实践中行政处罚往往先于民事赔偿,导致来源于投资者损失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投资者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王建军说。

就此,他提出了三方面建议:一是建立责令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构建赔罚一体机制;二是继续完善行政和解制度,促使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赔付投资者;三是改革现有证券行政罚没款缴纳制度,建立行政罚没款先赔后缴(国库)机制。

此外,继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建议修改法律,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欺诈发行违法成本之后,王建军今年还拟提交《关于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

王建军说,注册制改革万众瞩目,务期必成。通过注册制改革,放宽前端准入,对搞活市场大有益处。但如果后端处罚力度不够,则有可能泥沙俱下,影响改革成效。

他表示,欺诈发行是注册制改革中需要重点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但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在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犯罪类型归类不够准确、刑事处罚力度不足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

王建军表示,要着力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为给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就此他提出了下述四方面建议:

一是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类型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二是将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三是提高犯罪刑期,情节特别严重时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提升罚金额度;四是参与欺诈合谋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应作为欺诈发行犯罪的从犯加以严惩。http://www.yixiin.com/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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