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于17年5月8日应聘某公司,并应要求前往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参加入职体检,内江第六人民医院在未告知谢某的情况下,将谢某血样供给内江市市中区疾控中心,并由其委托给内江市疾控中心对血样进行了艾滋病携带检测。
谢某请求法院判被告向其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慰问金10万元,同时承担原告为维护隐私权的支出。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3条,我国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此案将于11月9日开庭,早在4月,经由法院调解,原告谢某与被告企业达成协议,被告支付谢某此前双倍工资63000元,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
事件的热议点在于,法理上讲,谢某的隐私权确实受到了侵犯,他的诉请合法合规;但众多网友认为:此事情理上说不通,你有你的隐私权,但我们有我们的知情权,与你朝夕相处的同事有必要知晓你的艾滋病患者身份,这里的必要更多是出于情感,知情之后,是待之如常,还是避而远之,前者有选择的自由。在疾控中心的角度来看,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他们来讲,只是做了该做的,收送血样,逐级反馈,符合规定。
谢某在起诉的同时,通过邮局向全国疾控中心发出联名呼吁信,呼吁各地疾控中心严格保护HIV检测者的隐私权,拒绝用人单位单方面检测HIV的委托,他还认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等并非国家规定艾滋病人不能从事的工种,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中艾滋病为不合格应被去除。目前,联名信已有80名HIV感染者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