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文件在聚焦国内环境严格治理的同时,也再次重申了中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的重要定位。文件强调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并鲜明指出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建设清洁美丽世界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气候变暖是当下全球首要环境问题,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从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到引领全球气候合作,中国正在为国际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http://www.yixiin.com/news/
一、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必要性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中国实现国内可持续发展、完成绿色低碳转型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国家不均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经济增长伴随着资源能源的大量消耗,以及各类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这种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将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环境资源约束和碳减排压力。另一方面,我国业已成为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受害者,极端天气现象频发、农业减产等,诸多负面环境因素的聚合,导致了我国适应气候变化的经济与环境成本日趋增加。
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也是我国实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应有之意。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新的重大贡献。气候变化作为全球最严峻的环境挑战,任何减缓行动的迟缓和适应建设的不足,都将导致全人类遭受大自然的无情惩罚。虽然国际社会达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并明确了两摄氏度的温控目标,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力的缺失,以及气候谈判集团的立场分化,导致了国际气候治理进程举步维艰。我国可以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积极作为,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在坚持共区原则维护自身发展权益的前提下,顺应全球治理一体化趋势,提升自身影响和引领作用。
二、积极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可行性
在国家发展理念层面,绿色发展与开放发展理念的确立,为我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保障。坚持绿色发展,要求我们树立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的生态整体观,正确认识气候容量的有限性,并在生产生活中积极践行减排、降碳的发展思路。坚持开放发展,要求我们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积极承担国际气候责任,彰显“中国贡献”和参与,引领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在国内行动层面,秉持绿色发展理念,我国已在应对气候变化诸多领域取得了重大成就。首先,我国经济增长在加速与碳排放的脱钩进程。我国“十二五”实现了碳排放强度下降21.8%的目标,“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提出严格减排目标,可以预见2020年我国势必超额完成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承诺的减排目标。其次,我国加快推动市场机制在减排领域作用的发挥。从地方碳试点的摸索到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启动,在循序渐进中我国将逐步建立起市场规模达到千亿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再次,我国公民的应对气候变化意识不断提高,国内民调中94%的受访者支持中国积极落实《巴黎协定》,彰显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宣传的成效。
在国际行动层面,秉持开放发展理念,我国已经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从“77国集团+中国”、基础四国(BASIC),到中美欧联合推动《巴黎协定》的达成,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地位显著提升,这不仅取决于经济实力的提升,更在于我国的减排行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张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追随。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确立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进一步放大了我国的气候影响力。我国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在内容体系和应对力度上,体现了新兴大国的全球责任和担当,与某些发达国家的消极态度形成鲜明对比。
三、关于推动我国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建议
第一,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国内法体系的建设,彰显我国参与气候治理进程的决心。立法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必由之路,通过加强国内顶层制度设计落实气候责任,保障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在法律体系的模式构建中,完全可以采取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立法一体两翼,以国家碳市场立法作为关键着眼点的体系模式。在路径选择上,在中央立法推动的同时,可以发挥地方积极性先行立法,为国家气候立法积累经验。
第二,积极引领气候谈判中国际规则的制定,提出代表性中国方案。在多边层面,尽管《巴黎协定》确立了2020年之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但其实施细则仍然有待完善,国家自主贡献的评估机制将是2018年气候变化大会谈判的关键点。我国应从过去国际气候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规则的引领者,在国家自主贡献评估以及其他重要细则领域,提出中国特色的实施方案,增强我国话语权和影响力,发挥负责任大国的建设性作用。
第三,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多维度国际合作。一方面,积极援助最不发达国家和气候脆弱型国家,为这些国家提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可以扩大我国气候谈判中的朋友圈。另一方面,逐步推动与发达国家中积极气候行动者的对等合作,我国可以考虑将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与“一带一路”战略相整合,实现沿线国家的气候政策合作,如能实现国家碳市场与欧盟的对接,也不失为一个可选项。http://www.yixiin.com/news/list-1838.html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巴黎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遵约评估机制研究” 18CFX07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