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应出台实施细则【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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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应出台实施细则

   日期:2018-01-26 13:44:20     来源:金融投资报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9    评论:0    
核心提示:  如何促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省工商联建言献策  认为竞争性国企是混改重点,国有股份可不设下限甚至可由民企控股  《金

  如何促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省工商联建言献策

  认为竞争性国企是“混改”重点,国有股份可不设下限甚至可由民企控股

  《金融投资报》记者1月25日获悉,四川省工商联向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名为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提案针对目前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高“混改”认识,完善 “混改”政策,创新“混改”模式和强化“混改”监管的建议。

  提高“混改”认识

  省工商联有关人士表示,通过对川内民营企业的调查后发现,部分民营企业对参与“混改”有较强的意愿,希望通过“混改”,借鉴国有企业一些行之有效,特别是在风险防范方面的做法,但却苦于信息不对称,不知道哪些国有企业将实施“混改”,更不知道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参与。

  “对‘混改’认识还不够到位,存在怕担责、不敢为的情况。”省工商联有关人士表示,如果只是将“混改”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和会议上,并不打算真正实施,那么“混改”就是一句空话。在这位人士看来,“混改” 既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也是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进一步增强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十分必要。“混改”应该是一件双赢的事情。一方面,部分地方国企经营活力未能有效释放,国有资本调节功能未能有效发挥,经营性、竞争性企业占比小,业绩不佳、质效不高,急需通过改革优化资产结构,转变经营方式,提高质量效益;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规模普遍不大,面临融资难、转型难。而通过“混改”能够相互融合、优势互补。

  完善“混改”政策

  提案建议,进一步完善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首先要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形成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股权激励是个好东西,建议制定企业高管及员工持股实施细则,允许企业员工持股,用员工持股的‘金手铐’留住人才,激发活力。”这位人士表示。

  其次,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国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拟实行“混改”的国有企业及项目目录,相关部门调查整理有愿望且基本具备参与“混改”条件的民营企业及项目名单,牵头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或建立信息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三,要努力营造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舆论环境。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和无竞争优势的产业中退出,切实破除“玻璃门”和“弹簧门”。

  创新“混改”模式

  提案建议,按照“宜混则混,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的原则,“竞争性国有企业是‘混改’的重点对象,对于这类企业的国有股份可不设下限,甚至可由民营企业控股。”这位人士表示,这一点是民营企业最为看重的,因为民营资本担心参股国企后,由于无法取得控股权,从而缺乏话语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事实上,“混改”模式有很多种。在引入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中,因企制宜,采用合资新设、增资扩股、重组控股民营企业、参股民营企业和股改上市等方式实现混合发展;实行产权交易挂牌转让实现“混改”;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实行股权投资、股权变现和资产重组实现“混改”;吸纳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资质、生产线、单个项目等进行参股投资实现“混改”。

  此外,还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权益交易,催生更多民营企业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促进社会上分散、沉淀的资金资本化、资本市场化。同时,不拘泥于地域限制,扩大与不同地区乃至境外企业混合发展。

  强化“混改”监管

  提案认为,“混改”后有可能因为各自的文化理念不同,存在观念、管理方式和具体操作等方面的矛盾,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指导。一方面,督促国企淡化行政色彩;另一方面,督促以家庭制、家族制为主的民营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轨,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提案同时提出,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监管办法,制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吸收投资、转让股(产)权、债权转股权、经营者和职工持股等方式,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产权制度的新型劳动关系和股权激励机制。“以股权为纽带,将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真正做到企业兴,职工荣;企业衰,职工耻”。

  提案同时建议,完善资产监管体系,建立产权交易的自查、抽查、复查制度,每年应对国有、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建立产权交易违规违纪举报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办法,防止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产流失,同等保护国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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