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股权转让涉嫌利益输送 总经理借款数千万是还未还【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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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铭达:股权转让涉嫌利益输送 总经理借款数千万是还未还

   日期:2019-01-25 02:46: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3    评论:0    
核心提示:  1月11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的IPO批文。在去年8月21日,恒铭达曾取消

  1月11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的IPO批文。在去年8月21日,恒铭达曾取消审核,2018年11月13日再次上会过会。恒铭达IPO可谓有惊有险。

  近日,有多家媒体对恒铭达IPO进行质疑,其IPO余路仍充满坎坷。http://www.yixiin.com/news/

  半年内两次转让股权,价格竟相差4倍

  最引人遐想的当属一次涉嫌利益输送的股权转让。

  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16年11月,在第三次股权转让中,恒铭达有限除引入荆世平一人出资设立的恒世达、员工持股平台上海葳城及恒世丰,还引进了张猛、常文光以及王雷三个自然人股东。三人分别获得恒铭达343.2万元股权、214.5万元股权、83.66万元股权。

  本次股份转让对价为2.36元/股注册资本,张猛、常文光、王雷以其自有资金支付股权转让价格,以此价格计算,三人分别需支付809.95万元、506.22万元,197.44万元。转让价格参照2016年9月30日恒铭达未经审计的净资产扣除2016年10月分红款后的净资产额为作价依据。

  然而4个月后,恒铭达在引进机构投资者时,定价截然不同。

  根据公开资料,2017年3月,恒铭达以每股约10.06元的价格引入海通开元,海通开元以现金3500万元认购新增股份347.8万股,参照标准为增资后恒铭达投后估值。对比两笔股权转让,后一笔转让价格是前者4倍有余。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6年1月(即引进自然人股东张猛、常文光、王雷之前的10个月),海通开元就与恒铭达签订了增资协议,只是当时认购资本与之后有所出入,每股价格约为9.78元。

  为何三个自然人股东可以买到价格如此低的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人的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一旦恒铭达成功上市,在一年股票锁定期之后,这一起股权转让将使得受让者获得数千万的利益。

  据此,外界有声音质疑此次交易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对富士康营收占比逾4成

  否认对富士康重大依赖

  据《华夏时报》报道,2015-2017年,恒铭达实现营业收入3.06亿元、3.18亿元和4.49亿元,同期净利润为6353.35万元、6642.2万元和10211.22万元,其中前五大客户的合计销售收入占营收的比重分别为65.13%、68.16%和71.48%,其中对富士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与的比重分别为18.78%、42.77%和43.2%。

  在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看来,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生产企业众多,且同质性强,产品具有一定可替代性,随着行业竞争加剧,消费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不断加快,如果出现对单一客户依赖加强的情况,也有可能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恒铭达明显存在对富士康的重大依赖。而公司却予以否认,公司认为,对富士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在很大程度上与消费电子行业制造服务领域行业集中度较高的特性及公司战略性选择优质客户有关。

  不过,在可比上市公司安洁科技和飞荣达的2017年年报中,对第一大客户的销售额分别为4.45亿元和1.97亿元,占营收的比重分别为16.38%和19.02%,占比远低于恒铭达。

  数据打架

  总经理欠公司300万?

  据报道,2016年10月,恒铭达实控人之弟,董事、总经理荆某向公司归还被其长期占用的累计金额高达2,837.48万元的拆出款项,而公司2016年现金流量表相应科目金额却反映他仅归还了2,539.72万元,还有297.76万元没有归还到位。但是,从招股书的文字说明和资产负债表中的财务数据都显示,当期该项其他应收款已经全部清偿,这是一个明显的数据冲突。

  根据招股书披露,截至2015年末,荆某占用恒铭达的资金本金余额合计为2,629.80万元。此外,公司在2015年和2016年对被荆某占用的上述资金还分别计提了资金拆借费用116.12万元和91.56万元,那么到2016年10月荆某应向公司归还的资金总额累计应为2,837.48万元。

  从合并资产负债表来看,截至2015年末,在恒铭达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下的关联方借款科目金额为2,745.92万元,与上述借款本金2,629.80万元与2015年资金拆借费用116.12万元之和相一致。而截至2016年12月30日,其他应收款项目下的关联方借款科目余额为0.00元,该财务数据的变动,就显示荆某2015年底的借款2,745.92万元和2016年的资金拆借费用91.56万元(两者合计正好是2837.48万元)已经全额还清了。

  招股书也是这样表述的:“截至2016年10月末,荆某已经向公司偿还其拆借的资金本金及相关资金拆借费用,……,此后关联方与公司之间未发生新的资金拆借行为,不存在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但是,同样是招股书中的现金流量表却给出了不同的意见,根据招股书披露,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相关的现金往来归属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该反映在“收到/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这两个科目下。2016年,公司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金额只有2,539.72万元,与荆某的应还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2837.48万元之间存在着达到297.76万元的差异,相差10.49%,差异不小。

  那么上述297.76万元的差异是否源自于身为董事、总经理的荆某,根据恒铭达开展业务的需要,作为用于高管开展业务的日常经费而留存下来了呢?好像也不是。根据招股书披露,荆某“拆借公司资金主要用于房产购置、子女教育等大额资金需求。报告期内,荆某与公司的供应商、客户不存在资金往来。”

  此外,有没有上述还款差额是荆某仅向恒铭达归还本金,但是资金占用费计入利润表财务费用的相关科目,作费用化处理的结果呢?结果或许依然不是那么一回事。上述公司在2015年和2016年两年中计提的资金拆借费用,合计金额为207.68万元,与荆某少向公司支付的还款差额297.76万元相比,相差90.08万元,不是一个数据。http://www.yixiin.com/photo/

  由此可见,无论如何解释,荆某在2016年10月向恒铭达归还的原先拆出的资金,其现金流量表的数据与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严重冲突,也与公司的信息陈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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