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姜楠 朱宝琛
为落实好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12月28日,上交所修订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上述两份指引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调整,总体方向是减少停牌情形,缩短停牌时限,强化分阶段披露要求,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停复牌责任,同时兼顾市场交易的实际需求,支持上市公司依托重组做优做大做强。
具体看,重点规范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行为。新《停复牌指引》对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事项主要做出了五项修订:一是缩短重组停牌期限,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二是减少重组停牌情形,仅允许发行股份或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重组停牌;三是要求停牌期限届满即披露预案;四是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五是原则上取消重组信息披露审核及问询回复期间的停牌。
深交所在以下方面对停复牌制度作出安排:一是减少停牌事由。二是缩短停牌期限。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完善监管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