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玻璃多宗信披违规罗伟广跨红线 证监发四道金牌【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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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多宗信披违规罗伟广跨红线 证监发四道金牌

   日期:2018-12-26 15:24:19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2    评论:0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15号、116、117、11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15号、116、117、118号,分别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股票代码:300093)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罗伟广等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http://www.yixiin.com/photo/

  2018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金刚玻璃时任实际控制人罗伟广所持金刚玻璃股份2128.71万股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9.86%,部分投资者自2018年4月3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求证有关市场传闻的真实性,金刚玻璃证券部工作人员虽关注到有关情况,但金刚玻璃未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相关信息,导致金刚玻璃迟至2018年5月11日才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2018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间金刚玻璃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公司未向相关各方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未能及时知悉时任实际控制人罗伟广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重大事项,导致金刚玻璃2018年5月8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不真实。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金刚玻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罗伟广作为金刚玻璃持股5%以上股东及时任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股份冻结事项、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事项、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股份减持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罗伟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林文卿作为金刚玻璃代理董事长兼代理总经理、林臻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当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林文卿、林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作为金刚玻璃第一大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10月8日与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拟将持有的1099.53万股、333.47万股金刚玻璃股票质押给申港证券,合计占金刚玻璃总股本的6.63%,但是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将上述质押股份信息告知金刚玻璃,导致上市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林文卿、林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115号

  关于对林文卿、林臻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文卿、林臻: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罗伟广所持公司股权冻结事项

  2018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金刚玻璃时任实际控制人罗伟广所持公司股份2128.71万股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9.86%,部分投资者自2018年4月3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求证有关市场传闻的真实性,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虽关注到有关情况,但公司未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迟至2018年5月11日才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披露不真实

  金刚玻璃股价在2018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间出现异常波动,公司未向相关各方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未能及时知悉时任实际控制人罗伟广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重大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5月8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不真实。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林文卿作为金刚玻璃代理董事长兼代理总经理、林臻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当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文卿、林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2月19日

  关于对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116号

  关于对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第一大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10月8日与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拟将持有的1099.53万股、333.47万股金刚玻璃股票质押给申港证券,合计占金刚玻璃总股本的6.63%,但是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质押股份信息告知金刚玻璃,导致上市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2月19日

  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1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117号

  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罗伟广所持公司股权冻结事项

  2018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你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罗伟广所持你公司股份2128.71万股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9.86%,部分投资者自2018年4月3日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求证有关市场传闻的真实性,你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虽关注到有关情况,但你公司未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相关信息,导致你公司迟至2018年5月11日才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披露不真实

  2018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间你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公司未向相关各方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未能及时知悉时任实际控制人罗伟广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重大事项,导致你公司2018年5月8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不真实。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督促公司董监高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2月19日

  关于对罗伟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118号

  罗伟广:

  经查,你作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时任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股份冻结事项

  2018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你所持金刚玻璃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累计达2128.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6%。你分别于2018年4月11日、4月24日签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相关司法文书载明财产冻结的情况,但是你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金刚玻璃迟至2018年5月11日才披露你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事项

  因金刚玻璃股价在2018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间出现异常波动,金刚玻璃于5月8日向你函询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而你未配合上市公司披露你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重大事项,导致金刚玻璃2018年5月8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不真实。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未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股份减持计划

  2016年11月29日,你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从事融资融券业务。2018年6月12日,因你质押在中信证券的金刚玻璃股份跌破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且你未按约定追加足额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中信证券对你质押的部分股份进行处置,导致你减持金刚玻璃股份172.21万股,减持金额1241.88万元,减持股份占金刚玻璃总股本的0.797%。你在已知所持金刚玻璃质押股份可能被中信证券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平仓风险,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所持股份被强行平仓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http://www.yixiin.com/news/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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