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频繁震荡叠加巨额罚单 浙商银行回归A股或受阻【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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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频繁震荡叠加巨额罚单 浙商银行回归A股或受阻

   日期:2018-12-20 01:32:23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4    评论:0    
核心提示:  中国网财经12月19日讯(记者孙朋浩 见习记者曾强)继副行长、行长相继变动后,12月17日,浙商银行高管层今年再次发生震动。一

  中国网财经12月19日讯(记者孙朋浩 见习记者曾强)继副行长、行长相继变动后,12月17日,浙商银行高管层今年再次发生震动。一份名为《关于张长弓职务解聘的通知》的浙商银行文件显示,副行长张长弓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并获得解聘回复。http://www.yixiin.com/news/

  浙商银行相关负责人就此事回复中国网财经记者,称“张长弓同志还在我行工作,本次职务的变动是正常的人事安排,既考虑了工作需要,也考虑了他本人的意愿。如有进一步变化,我们会按要求进行批露。”

  值得注意的是,浙商银行高管层频繁发生变动的同时,12月7日晚间,银保监会一次性披露10张涉及1.563亿元处罚金的罚单中,浙商银行因七项理财违规行为被罚5550万元,成为本次金额最大罚单,同时也是浙商银行近三年来首次因理财违规被罚,且罚款金额超近三年处罚金额之和。

  副行长人数减至四名 高管层经历大震荡

  今年以来,浙商银行高管层可谓经历了一场大震荡,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3月,原副行长叶建清赴任温州银行任董事长;4月,原行长刘晓春离任,由原副行长徐仁艳担任行长,目前尚未发现刘晓春有新的工作安排。

  徐仁艳出生于1965年,属于浙商银行的元老级人员,自2004年5月浙商银行开业之初,就加入该行,其后曾任该行党委委员、董事、副行长及其附属公司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等职务。在此之前,徐仁艳曾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如今,距刘晓春离职仅半年多,浙商银行又迎来原副行长张长弓的离任。公开资料显示,1965年出生的张长弓,银行业履职经验颇为丰富,曾任安徽省蚌埠市外经贸委副科长、科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人事部经理,长城证券人事部副总经理,此后在兴业银行工作多年,历任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广东分行行长、南京分行行长、零售副总裁兼私人银行部总经理等多个岗位;赴任浙商银行之前,任职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行长。2015年4月正式履职成为浙商银行副行长,负责资本市场部、金融同业部、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等四个浙商银行最核心、最重要的利润部门,被认为是该行排名第一的副行长,是刘晓春加入浙商银行后招入的高管。

  从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张长弓与时任行长刘晓春的搭档,浙商银行实现了一路狂奔,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尤其是2016年、2017年逆势猛增长,同一时期,该行流向信托、资管计划的金额分别为5200亿和3439亿元,分别占该行当年应收款项类投资净额的96.8%和99%。

  随着张长弓的离任,12月18日,记者在浙商银行官网看到,目前浙商银行管理层架构已调整为:1位行长徐仁艳、4位副行长(徐蔓萱、吴建伟、刘龙、张荣森),以及两位行长助理,分别是刘贵山(还兼任首席风险官)和陈海强。值得一提的是,自徐仁艳上任行长职位以来,浙商银行副行长人数已由8名减少至4名。

  迎发展史上最大罚单 回归A股或受阻

  除了高管层的频繁变动,今年浙商银行还收到了其发展史上的最大罚单。今年4月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这标志着银行理财产品进入打破刚兑、告别保本的新阶段。

  新规落地已大半年,绝大部分银行都遵照执行,但也有个别银行踩了红线。12月7日晚间,银保监会一次性披露10张罚单,涉及浙商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6家银行,以及2名相关责任人,合计处罚1.563亿元。其中,浙商银行因七项理财违规行为被罚5550万元,成为本次金额最大罚单,同时其也是浙商银行近三年以来首次因理财违规被罚,罚款金额超近三年处罚金额之和。

  银保监会公布的处罚信息显示,浙商银行涉及的七项理财违规行为包括:一、投资同业理财产品未尽职审查;二、为客户缴交土地出让金提供理财资金融资;三、投资非保本理财产品违规接受回购承诺;四、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使用误导性语言;五、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六、理财产品相互交易,业务风险隔离不到位;七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http://www.yixiin.com/news/pgzx/201812/yxw3521517.html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浙商银行正处于A股IPO审核进程中。而此次银保监会的“大额罚单”及频繁高管层变动或将对在A股IPO排队银行中资质领先的浙商银行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中第六十七条涉及对“重大行政处罚”判定,其中包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500万元以上罚款”。

  浙商银行是中国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前身为“浙江商业银行”,是一家于1993年在浙江省宁波市成立的中外合资银行。2004年6月30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重组、更名、迁址,改制为现在的浙商银行,并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2016年3月,浙商银行在H股正式挂牌上市。http://www.yixiin.com/news/shjj/201812/yxw3521516.html

  与众多H股上市银行一样,近两年来浙商银行一直在谋求回归A股,2018年则是浙商银行回归A股的关键年。2017年11月,浙商银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宣布计划发行不超过44.9亿股A股股票并于上交所上市。

  相关业内人士指出,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拟IPO公司并非完全丧失上市可能性,只要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且经过中介机构合理解释已经消除影响,则不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果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可以进行等待,直至报告期内不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http://www.yixiin.com/news/jiaodian/201812/yxw3521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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