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专家认为,明确征缴的规则无疑给了创投行业一颗定心丸。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将会只减不增。
安永大中华区私募基金业务税务主管合伙人赵伟见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http://www.ffsy56.com/news/,今年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可有效降低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投资于创投基金所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投资收益和投资回报率,从而有助于创投基金吸引更多的投资资金,以实现对创投产业的促进作用以及对初创科技企业的催生和扶植。
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继续加大所得税优惠政策,既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也可以选择按合伙人个人所得计算,通过国家所得税让利政策大大减轻创投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创投企业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风险投资能力,让创投企业有更多意愿、更多资本投资到支持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当中,促进科技型企业的研发和加快掌握拥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赵伟见表示,此前,虽然部分地方出于鼓励投资基金的考虑,针对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给予统一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地方政策收紧的大环境下,有可能存在因地方政策取消而增加税负的潜在风险。此次政策对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从创投基金取得收益的适用税率进行了一定的明确并提供选择,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可以对其投资收益进行预期评估,从而可能有机会根据收益预期选择较为有利的适用税率。因此,在该政策下,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投资创投基金的税负成本,从而在低税负环境下进一步促进创投市场发展。然而,由于目前税务机关尚未出台具体法规细则,部分问题可能有待观察和明确。比如,适用税率是否一经选择不得更改(永久或在一定时期内);是否适用于除创投基金之外的股权投资基金的个人合伙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张依群表示,对于两种核算缴税方法,可以从合伙人的收入所得进行比较。如果基金投资规模大、收益所得高,可以考虑按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基金投资规模小、收益所得少,可以考虑按5%-35%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从基金取得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超过30万元可考虑按20%计算个税,如果低于30万元可建议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税,因为年收入30万元以内适应个税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不超过20%,可以少缴纳部分个税。http://www.ffsy56.com/
张依群指出,两种核算缴税方法,可以鼓励创投企业扩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长期稳定投资,投资期越长、投资规模越大、收益越多,按20%税率应缴纳的个税就会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