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谢欣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张娜与国融证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张娜的再审申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张娜原为国融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法律风控岗位员工,2017年10月10日,张娜得知父亲病危的消息,紧急办理请假手续返回老家探望,且征得了部门主管领导、公司直管领导以及人力资源部分领导的同意。但是由于亲人去世,需要请一个月的假,并在返岗后第一时间去补办休假审批流程。国融证券却就此解除了与张娜的劳动合同。对此,一审法院判决要求国融证券支付张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2410.36元。
不过,对于张娜提出的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60000元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而这也是张娜提出二审、再审的焦点。
因亲属去世请假一个月
张娜于2016年12月1日入职国融证券的资产管理事业部法律风控岗位,双方签订了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张娜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税前应发工资为16205.18元。
2017年10月10日,张娜得知父亲病危的消息,紧急请假返回老家探望。《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张娜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部门主管XX昱、主管副总裁陈刚以及部门综合管理人员刘丽丽的微信、QQ通讯记录。该记录显示:张娜2017年10月10日向陈刚表示家中出了急事,已经和XX昱请假,对此,陈刚回复先回家处理;张娜2017年10月12日向XX昱表示亲人去世,需要请一个月的假,请假流程补办。XX昱回复需要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请示。
2017年10月31日,张娜向刘丽丽表示十月的请假已向陈刚、XX昱以及人力资源经理王辉请示,流程回单位补。刘丽丽因考勤需要进而询问张娜请假的性质,张娜回复为事假。对上述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国融证券不持异议,但表示张娜请假时间超过三天,应按照流程提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
张娜另称,在2017年10月12日XX昱要求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申请1个月请求后,通过拨打专属座机电话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王辉申请,王辉表示张娜所述部门安排好即可。对此,国融证券认可张娜曾与王辉通话,但称张娜在通话中仅表示家人去世需要请求,但没有说明具体的请假天数以及请假性质。同时,王辉也向张娜明确表示请假需要张娜所在部门审批。按照公司考勤休假制度,三天以上假期由分管高管陈刚或总裁批准,但张娜从未向陈刚提出过1个月的申请。
假休完然后工作丢了
2017年11月8日张娜返京,并于11月9日上班,在OA系统中填报休假流程(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事假、11月1日至3日丧假、11月6日年休假)。当日,上述流程经过人力资源部以及运营支持中心的审批批准,但均在11月13日被部门经理XX昱以“经研究决定、不予准假”为由审批退回。对此,张娜表示自己在返岗后第一时间补办了请假流程,且已经相关节点审批通过。而国融证券则表示,审批通过的二个节点没有对1个月假期的审批权且仅是流程的过程,最终的审批权是在主管高管或总裁。
2017年11月13日,国融证券向张娜送达了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张娜自2017年10月10日起脱离岗位,不接受公司安排,未履行工作职责,未按公司及部门要求进行工作交接,严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及项目进展,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决定2017年11月13日解除合同。”对此,张娜对国融证券认定事实及解除理由均不予认可。
对于这一劳动争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认为,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应就解除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并进行充分的阐明,如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或做出解除决定的认定及理由存在明显错误或重大瑕疵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娜直系亲属突发病重去世,张娜在紧急情况下,征得部门主管领导、公司直管领导以及人力资源部分领导的同意,回家处理后事并抚慰亲人,既属人之常情亦符合职员享受工丧假、路程假的相关政策。法院结合国融证券公司在张娜休假期间并未就此提出异议,且还在月底统计考勤之时与张娜确认休假的性质,以及张娜返岗后第一时间补办休假审批流程中人力资源部、运营支持中心均当天审批通过等事实,认定张娜的回家处理直系亲属去世期间,不属于旷工性质。国融证券公司解除通知中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属违法解除,应向张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2410.36元。
6万元年终奖成争议焦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就在张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410.36元的同时,还提出要求国融证券支付2017年年终奖6万元,但是一审对年终奖事项并没有予以支持,而这也是张娜执着争取的焦点。
而庭审中双方对于国融证券公司张娜所属部门2017年是否发放年终奖存在不同意见。《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此国融证券不认可的理由是,2017年张娜所属部门因绩效未达标,所以没有年终奖发放,且张娜主张的数额也没有任何依据。并就此向法院提交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业务考核激励办法以及制定上述支付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公司办公网站公示情况以证明该部门当年业务为负,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国融证券不支付张娜2017年度年终奖的请求,首先,国融证券已经提交了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在办公网站公示的相关规章制度,证明国融证券整体及各业务条线的盈利状况是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的原则。其次,张娜所属部门2017年度业务的利润决算表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均显示该部门当年业绩为负,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张娜对此虽持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反驳,法院不予采信;第三,根据张娜所属部门员工工资支付明细内容显示,截至本案一审庭审期间,尚没有国融证券向张娜所属部门员工支付年终奖的相关记录;最后,张娜自述按照本部门同级同岗人员信息,按照4个月的工资标准主张年终奖,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对国融证券此项请求予以支持,这也意味着驳回了张娜对发放年终奖的请求。
对这一判决张娜不服,提出了二审。不过二审法院也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张娜又申请再审。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张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驳回了张娜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