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武汉建200米高楼无证施工 违规已建地上19层【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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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股份武汉建200米高楼无证施工 违规已建地上19层

   日期:2018-12-12 13:53:37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记者 张海蛟) 12月7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记者 张海蛟) 12月7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18〕50号》对天立不动产(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不动产”)作出行政处罚。

  天立不动产开发的钰龙金融广场建设项目,于2014年12月15日通过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其建筑面积为110933平方米,地下4层地上53层,结构高度225.05米;相应的施工图于2018年1月31日通过图审机构审查。

  2016年至2017年间,天立不动产修改了建设方案,其建筑面积修改为100436.82平方米,结构高度修改为208.05米、地下4层地上52层,修改了结构核心筒楼梯电梯位置,结构转换层由38层变更为31层。

  上述修改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擅自组织结构图设计,其结构施工图未按规定接受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未经图审机构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于2016年6月18日,使用未经审查的施工图组织施工,截止2018年10月19日已经施工至地上19层。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天立不动产处以20万元罚款。

  钰龙金融广场位于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5号,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与中信实业银行之间,地理位置优越,处于武汉市金融及商业发展中最繁华的地段——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与新华路交汇处,为武汉CBD核心区域,项目西与新世界百货商场相邻,北为建设大道,东为新华路,南临新华小路。

  天立不动产成立于1997年12月22日,隶属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股份”,股票代码:000926)。天立不动产股东结构为: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持股71.58%,认缴出资12164万元;武汉鼎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28.42%,认缴出资4829万元。福星惠誉是福星股份全资子公司。

  福星股份2018半年报显示,钰龙金融广场项目状态为在建,权益比例为71.58%,占地面积为1.21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为10.09万平方米,预计总投资金额24.50亿元,实际投资金额9.49亿元。

  1999年6月18日, 福星股份于1999年5月26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人民币(A)股5,500万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07年10月22日,经深交所核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变更为“房地产业”。

  截至昨日收盘,福星股份报6.42元,总市值为61.79亿元。

  以下为全文:

  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18〕50号

  鄂建罚字〔2018〕50号

  天立不动产(武汉)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开发的钰龙金融广场建设项目,于2014年12月15日通过了我厅组织的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其建筑面积为110933m2,地下4层地上53层,结构高度225.05m;相应的施工图于2018年1月31日通过图审机构审查。2016年至2017年间,你单位修改了建设方案,其建筑面积修改为100436.82 m2,结构高度修改为208.05m、地下4层地上52层,修改了结构核心筒楼梯电梯位置,结构转换层由38层变更为31层。上述修改在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擅自组织结构图设计,其结构施工图未按规定接受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未经图审机构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于2016年6月18日,使用未经审查的施工图组织施工,截止2018年10月19日已经施工至地上19层。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二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罚款缴交手续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计划财务处(武汉市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2411室)办理。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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