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保险湖南分公司农业保险违法承保 两名骨干遭罚【微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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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保险湖南分公司农业保险违法承保 两名骨干遭罚

   日期:2018-12-11 20:12:40     作者:微发信息网    浏览:1    评论:0    
核心提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38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38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湖南分公司”)存在农业保险违规承保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湖南保监局罚款16万元。此外,马雪平、刘峰是对违法行为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湖南保监局决定对马雪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对刘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检查,中华联合湖南分公司存在农业保险违规承保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联合湖南分公司2018年3月对晚稻、夏秋玉米、油菜等3个品种启动签单承保工作。上述3个品种签单时作物尚未插秧移栽,该公司在未采取全检或抽查的方式查验标的、未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业务进行公示的情况下核保通过。截至检查组进场,该公司已对上述3个品种的业务全部进行批退处理。时任中华联合湖南分公司农村保险事业部总经理马雪平、副总经理刘峰是对违法行为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

  综上,湖南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中华联合湖南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改)第十条、《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九条、《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中华联合湖南分公司罚款16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马雪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对刘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改)第十条规定: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和分布情况,采用全检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状况。条件允许的,保险公司应从当地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的有关信息,以核对承保信息的真实性。承保种植业保险,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承保养殖业保险,应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佩戴等情况。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的,应查验经营许可资料。保险公司应对标的查验情况进行拍摄,影像应能反映查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并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管理,合理设置核保权限,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集中核保。对投保清单、保险标的权属及数量、实地验标、承保公示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和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核保通过。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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