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胡巍 | 北京报道 责编:周琦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7期)
吴英案又起波澜。
11月25日,吴英代理人蔺文财在网上发布一封申诉书,认为法院在审理吴英案时,规避了吴英名下本色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本色集团)与债权人之间的联营关系。其申诉书请求查明当事人之间“松散型”联营和单位行为后,撤销此前刑事判决,依法改判吴英无罪。http://cn.yixiin.com/news/
蔺文财的公开申诉发布后,引发了吴英最大债权人林卫平的抗议。
2007年2月7日,吴英在北京被来自浙江省东阳市的公安带走,同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此后两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 实际骗取3.8亿余元,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
2012年,最高院未核准死刑,最终改判为死缓。案件一度成为舆论焦点,引来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最大债权人曾签订债转股协议?
蔺文财在申诉书中称,吴英与债权人存在“松散型”联营。他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吴英以本色集团名义向债权人发出合伙投资要约邀请,债权人接受要约邀请后,交款借款时,有些已注明合伙投资的具体数额、时间长短、利润分配百分比额度等。”
申诉书称,吴英以本色集团名义投资项目时,带着债权人进行了项目考察,债权人作出明确表示后才投资。
“最大债权人林卫平已经与本色集团签订了债转股协议,确定了双方的联营关系。”蔺文财认为,把林卫平与本色集团之间的多次大额资金流动,简单认定为借款,“很不符合常理”。
蔺文财还要求区分吴英及本色集团两者的角色。住宅和商铺等资产至今“尚未依法处理,但能够证明房屋财产所有权人是本色集团法人单位,而不能归本色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吴英个人所有”。申诉书强调,吴英案中的实际行为主体,是本色集团而非吴英本人。
此外,蔺文财称,金华市中院“没有认真查明东阳警方扣押财产所有权归属”,导致吴英欠款3.8亿元无力偿还,本色集团被扣押的数亿元财产难于处置。
他在申诉书中说,本色集团与债权人考察项目后,购买了共计36780.95?的房产(其中住宅总面积18323.95?,商铺总面积18457.00?),作为本色集团存储房经营,计划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获得利润后共同受益。“东阳警方查封扣押了本色集团财产后,金华市检察院没有对本色集团提起公诉”,导致东阳警方未随卷移送被查封扣押的本色集团财产,造成金华市中院无法认定本色集团持有数亿元财产,仅认定吴英欠款3.8亿元无力偿还,却未说明这3.8亿元用于购买了房产等客观事实。
林卫平否认吴英“不存在诈骗”一说
针对蔺文财的网上申诉,吴英最大债权人林卫平公开回应,表示要澄清三点:“一、我占吴英案80%多的债权,当初没有一分钱与吴英及本色集团有过联营的意向。二、考察过的唯一项目——湖北荆门地产项目仅仅投入了1600余万元,占总额4.7亿元的4%左右。三、文章所说的‘债转股’,是2007年2月7日吴英被抓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2月9日我去公司召开中层以上班子会议,决定由我担任执行董事而已!”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则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林卫平担任执行董事时,并不知道吴英已经被公安机关带走,“当时包括林卫平和我,大家都以为吴英又被绑架了,因为此前的2006年12月就发生过一次绑架。”
吴英案发之前,专做“资金生意”的林卫平信誉良好,义乌老板们都将闲钱放到他那里去放贷。他前后借给吴英近4.3亿元,最终没追回的有3.2亿元,占吴英3.8亿元总债务的绝大部分。作为资金“掮客”,林卫平的“上线”债权人又有五六十人。吴英案发后,林卫平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入狱,直至2011年获得假释。
2012年,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曾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从2007年10月份介入这个案子,历时近5年时间,经历过一审二审,翻阅所有的卷宗,至今为止(2012年)没有听到过这11个债权人(编者注:吴英的11个直接债权人)当中的任何一个人认为吴英是在诈骗他。”
杨照东曾经到监狱里见过林卫平,“林卫平跟我讲,吴英就是和他在做生意,生意亏本了还不上钱,他从来不认为吴英是在骗他。”
但在2018年11月28日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林卫平否认了吴英“不存在诈骗”一说,并明确表示吴英案的判决结果是公平公正的。“即使吴英购置了很多房产,但其价值远远不够偿还债务。而且她把钱用在哪里,也没有跟我说清楚过。”
吴永正则认为,林卫平的这种言论是不负责的。
资产处置的分歧
在吴英案发近12年后,林卫平与吴英方面的主要交织点在于资产处置。
2012年浙江省高院对吴英案作出终审判决后,其名下资产至今未能完成处置,吴英从狱中寄出的书信多次要求处置资产并偿还债务。
接近林卫平与吴家的人士普遍认为,推动吴英资产处置是他们的共同愿望,但出发点不同。
吴永正说:“还债是我们的共同目的,但我还有另一个目的是林卫平没有的——我要通过处置,搞清楚吴英名下资产到底值多少钱。如果吴英的资产大于债务,那她集资诈骗的罪名还成立吗?但林卫平只想清偿债务,能拿一点算一点。”
林卫平的目的也得到很多人理解,毕竟他自己的“上线”债权人还有不少。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目前根本无力偿还自己的债务。
一位接近林卫平的人士描述,这位曾经的资金“掮客”,出狱后完全失去了往日风光,甚至有时与人交谈都显得唯唯诺诺。
正因为如此,林卫平对于资产处置的态度是务实的。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目前自己对于政府主导的资产处置很满意,“不久前还有房子被拍卖掉了”。
林卫平认为,真正妨碍资产处置的人是吴永正。
这或许是缘于吴永正对资产处置提出的两个前提。
吴永正所坚持的“程序正义”
吴永正提出的第一个前提,是东阳公安要把他们扣押的本色集团账本还回来。“有了账本才能列出资产清单,才能知道价值多少钱。”
事实上,东阳市政府曾对吴英名下部分资产进行过处置,吴英方面对此并不满意,认为导致其资产缩水。
吴英从狱中寄出的书信表达了对财产评估结果的不满:“这是怎样的评估……音箱,1只,30元(那可是日本东芝音箱,价格在3000元);服装,5313件,129625元(均价为24元,可是衣服的进价为200~500元不等,为什么只有24元的评估价,那可都是新衣服);鞋,62双,1240元(均价为20元,可是鞋子的进价也是200~300元不等,为什么只有20元的评估价?)……”
吴永正提出的第二个前提,是处置资产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在他看来,无论是东阳市政府还是东阳公安,都无权拍卖资产,“处置主体必须是法院。”
有长时间关注吴英案的人士认为,法院方面并不愿接手资产处置这个“烫手山芋”,而且处置这样规模的资产,需要很强的协调组织能力,政府显然在这方面能力更强。
但吴永正对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到了近乎苛刻的地步,在资产处置的主体问题上坚决不让步。他多次跟记者说:“我只相信法律,如果法律不公正,吴英早就被枪毙了。”
蔺文财曾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透露:“先通过行政诉讼推动资产评估和处置,如得出资产大于债务的结论,再申请重新审判吴英案。” http://cn.yixiin.com/news/list-454.html
吴英方面认为,东阳市政府2007年发布的《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公告》指示东阳市公安局驱散本色集团员工,查封、扣押本色集团财产、营业执照及公章,既未向检察机关依法移送,又未及时返还,导致其无法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东阳市政府以公告方式非法干预公安机关办案,东阳市公安局超越法律授权扣押本色集团财产拒不随卷移送及拒不返还其营业执照和公章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
在这一思路下,2015年5月,吴英就相关事宜行政起诉东阳市政府,此后被金华市中院及浙江省高院两次驳回,不予立案。2016年11月22日,吴英方面向最高院递交了相关行政申请再审诉讼材料。2018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不予立案。
这是吴永正不愿看到的结果。
尽管吴英资产已有过一些拍卖,林卫平对政府主导的处置又较为满意,但他当下也很难高兴起来。“几次拍卖之后,我确实还没收到过钱,所以也没法还钱给我的债权人。”林卫平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吴英案时间轴:
2007年2月7日
亿万富姐吴英被东阳警方控制。
2007年3月16日
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
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
2010年1月
吴英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
浙江省高院开始二审吴英案。
2012年1月18日
浙江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
最高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
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3年11月2日
东阳市政府首度对外通报吴英案相关资产处置情况。
2014年7月11日
吴英死缓减刑案开庭,浙江省高院判决吴英由死缓减刑为无期。
2014年7月29日、30日
吴英案代理人蔺文财涉嫌诬告陷害罪,吴英父亲吴永正涉嫌诬告陷害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先后被东阳市公安局刑拘。
2014年9月4日
东阳市检察院对吴永正及蔺文财作出不批捕决定。
2018年1月26日
就吴英及其名下本色集团起诉东阳市政府一事,最高院派员到浙江省高院举行立案再审听证会。
2018年3月23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公开审理吴英减刑一案,并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2018年5月3日
就吴英及其名下本色集团起诉东阳市政府一事,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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