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姜楠 朱宝琛
为贯彻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的《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11月21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文件从减少停牌事由、压缩停牌期限、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停复牌监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予以重点规范。
上交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引对重组停复牌事项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减少重组停牌情形,缩短重组停牌期限。为兼顾重大资产重组的锁价需求和投资者的交易权利,仅允许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申请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披露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也不再停牌。二是要求停牌期限届满披露预案。三是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四是对于确有必要停牌的事项,留有一定空间。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减少停牌随意性、防范滥用停牌情形的发生,结合实践情况,指引对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停牌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深交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引取消了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明确了仅发行股份重组可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例外事项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个交易日;规定了不停牌情况下筹划发行股份重组,在方案披露前不得披露相关信息;明确了交易所对重组方案进行审查问询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不停牌;对于滥用停牌、无故拖延复牌、期满拒不复牌等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强制复牌等措施;对于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者频繁停牌的公司,建立停牌信息公示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