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收最高院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裁决或影响公司其他案件
■本报记者 周 瑶 见习记者 吴文婧
10月18日晚间,金盾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北京中泰创盈的再审申请。
最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已对金盾股份印章被伪造一案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涉案保证合同的成立与否以及公司责任的承担需取决于公章事宜的认定。浙江省高院驳回原告,交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的裁定并无不当。
据了解,该案件中周建灿冒用上市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涉及放贷金额1.5亿元。该案先后由绍兴中院一审驳回、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原告不服判决结果,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9月26日,最高院裁定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最高院裁决
可能影响其他案件推进
截至目前,金盾股份已收到诉讼案件40宗,涉及标的金额25.41亿元。其中已有3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3宗诉讼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3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决定中止仲裁程序;12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宗案件一审判决败诉;其余15宗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由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的4宗案件作出的判决为金盾股份一审败诉承担还款责任,其裁决与本案中最高院认同浙江省高院的“驳回原告起诉,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的裁决”不同。
金盾股份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这四起案件公司已经向许昌中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截至目前,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公司一定会积极维护自身和公司中小股东的权利,我们现在不清楚法院是否会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但公司会将最高院对于本案的裁决结果提交给许昌中院作为参考,对于案件有后续的进展会及时披露”。
对此,《证券日报》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其表示最高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院的裁决对以下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相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最高院对此案的裁定结果和理由反映了其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和处理方法,这对于金盾股份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的推进将起到一定作用,为公司向其他各省市的案件受理法院和仲裁机关提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请求提供了支持”。
据了解,上述四宗一审败诉案件共涉及标的金额5998.00万元,而由于上级法院尚未作出终审裁决,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除此之外公司尚无其他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金盾股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多元化发展
三季度利润预增超八成
金盾股份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诉讼案件发生以来,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未受到影响,发展的脚步也没有放慢。金盾股份2018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前三季度预计实现盈利6500万元至75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5.46%至114.00%。而此前的半年度报告显示,金盾股份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66亿元,同比增长69.17%,净利润4461.16万元,同比增长171.08%。
据了解,金盾股份目前形成了多元业务协同发展的格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专业通风系统设备的供应商,产品应用于地铁、隧道、核电等专业领域,而此类项目主要为政府主导型投资建设项目,受宏观因素影响较大,随着国家城市基础建设的逐渐完善,该部分业绩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呈现缓慢回落。
“公司通风系统业务上半年营业收入占比在四成左右,毛利率为30.46%,同比稍有下滑。盈利总体大幅增长主要来自于新增的子公司红相科技、中强科技及四川同风源。”数据显示,上半年金盾股份红外及紫外成像仪产品及相关服务、军事隐身伪装装备及相关服务等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1.49%、50.46%,合计营收占比超过五成。
公司相关负责人谈到,在军民融合、国防军备体制深入改革以及工业制造升级的背景下,为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金盾股份将积极规划打造高端设备及军工制造产业链,推进外延式扩张提升综合竞争力,并将逐步确立“军民融合高端设备及系统研发制造商”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