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3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平凉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城投)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且出具的2017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http://www.yixiin.com/news/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平凉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城投”)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且出具的2017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督促发行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引以为戒,深刻反思,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http://www.yixiin.com/spread/
2018年8月16日